本协议更新于2015年6月4日
《花呗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以下简称“您”)就花呗支付服务(以下简称为“本服务”)的使用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的客服渠道进行询问,其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
您同意,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支付宝网站(www.alipay.com)或者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包括但不限于taobao.com或tmall.com或alitrip.com或etao.com或ju.taobao.com)上公告的方式提前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在变更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
1、花呗支付:指买家在线使用花呗服务进行付款,由支付宝完成代收代付的服务。在确认本协议并开通本服务后,您的店铺将被标志“”标识。
2、交易流量(交易款项):指由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软件系统所统计的您通过其选定服务类型使用支付服务所完成交易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运费等)。交易流量将作为支付宝向您收费的依据。
3、服务费用:指您因使用本服务而须向支付宝支付软件服务费。本服务费用依据交易流量(交易款项)及本协议中支付宝向您明示的费率确定。
4、非授权交易:指买家未经过支付宝账户持有人授权,使用该支付宝账户与您直接通过本服务完成的交易。
5、“套现”交易:指您与买家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买家直接支付现金。
6、淘宝平台经营者:指法律认可的经营该平台网站的责任主体,有关淘宝平台经营者的信息请查看各家淘宝平台首页底部公布的公司信息和证照信息。“淘宝平台”指由淘宝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阿里旅行·去啊网,域名为alitrip.com;一淘网,域名为etao.com;聚划算,域名为ju.taobao.com。前述主体可单称或统称为淘宝平台经营者。
就本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做如下特别约定:
1、您知晓并同意,在您向支付宝申请使用相关本服务时,即代表您将依照本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就本服务使用的专项约定优先适用本协议约定,本协议与《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均以支付宝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及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公布的规则及您另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为补充。
支付宝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要拒绝您的申请。支付宝未向您开通相关本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支付宝未就相关本服务成立合同。
2、您理解并同意,您签署本协议即须就使用本服务向支付宝支付软件服务费,软件服务费为单笔交易流量(交易款项)的百分之一(如您为天猫商户(域名为:tmall.com)或阿里旅行•去啊商户(域名为alitrip.com),则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为单笔交易流量<交易款项>的千分之八)。支付宝有权实时从您收取的交易款项中扣取相应的软件服务费用,且该笔手续费在收取后将不因任何原因退返(包括但不限于退款)。
3、如您签署了本协议且已就本服务向支付宝支付了软件服务费,则买家无需在使用本服务向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另行向支付宝支付服务费。
4、您认可,您使用本服务的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均以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软件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5、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向支付宝累计支付软件服务费达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您可要求支付宝向您开具与开票当时您实际支付费用等额的软件服务费发票,并按您提供的地址信息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您。
6、本服务使用规范
您同意并保证,在使用本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如下约定:
(1)您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有违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产品/服务的销售。
(2)您应本着“审慎交易”的原则了解并遵守与支付宝合作的银行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VISA、MASTER、JCB、AMEX等)、银行、小贷公司及其他合作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或后续变更、新增的规则)。
(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套现”交易;或从事产品订购页面(“淘宝卖家服务-花呗”页面)说明中明确的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的销售,亦不得违规将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发布在开放类目下使用本服务,暂不开放的类目以订购页面实时公布的信息为准。
(4)您应本着“了解买家”的原则妥善保留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物流凭证、交易过程中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同时,您须有效约束您委托的物流机构送达您的交易物品时的签收标准:即明确须为您的买家本人签收,如您的买家委托他人代收的,签收凭证中须有授权证明及“**代**收货”的字样。您应自交易成功之日起将上述一切凭证至少保存两年。
7、本服务涉及交易风险的特别约定
(1)您同意,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和维护淘宝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在任何本服务涉及的交易中,如支付宝认为交易存在异常或风险的(例如存在交易的支付宝账户被他人盗用等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等),有权不经通知而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控制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取消交易,并将买家已支付的交易款项退回;如前述交易款项已支付至您的账户的,支付宝有权从您的账户中扣除;2)止付交易款项;3)暂停或停止向您提供本服务或者支付宝为您提供的其他服务。
对于上述第2)和3)项的限制措施,如支付宝根据您提供的或支付宝掌握的证据判断上述风险已解除或得到合理控制,支付宝将解付款项或恢复提供本服务或其他服务。
(2)在支付宝邮件通知您与买家的交易存在风险时,您有义务配合支付宝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货、向物流公司召回已发出的货物及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本协议本条第6项第(4)款约定,下同)。
(3)您同意,当您的交易款项中涉及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的,支付宝可能会采取本协议本条第7项(1)约定的措施以处置您支付宝账户内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等)。您应在收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5个自然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针对非授权交易,如因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支付宝判定为无效或效力不足而导致持卡人非授权交易申诉成立,您须在接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根据承诺或规则向支付宝账户持有人承担补偿责任所产生的损失)。针对“套现”交易,如因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支付宝判断为无效或效力不足的,您应在接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宝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且支付宝有权从您的任一支付宝账户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支付宝或/及淘宝平台经营者损失的,您仍予以补足。
您同意,对于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处理过程中因款项止付、支付宝账户暂停或停止使用等所产生的损失,支付宝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终止本服务的特别约定
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有权终止为您提供本服务,且您在淘宝平台上的店铺中 “”标识亦会被取消。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其他适用于您的境外法律及国际惯例及本协议的约定,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及其他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认为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6)、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交易。
7)、进行与您或买家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使用本服务从事禁止或暂不开放类目的交易及不真实的交易。
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故意行为。
(2)违反您与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签署的任一协议、在网站公布的规则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3)您不再符合淘宝平台网站公布的本服务申请标准的。
(4)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需要终止提供约定服务的。该等情况下不视为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违约。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向您发出的书面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纸质通知、网站公告、电子邮件、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前述修订内容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即对您和服务提供主体产生约束力。若您在通知送达之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内容使用相关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内容,您应停止使用相关服务。
1、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应负责受理或委托第三方受理涉及服务相关问题的投诉并处理由此产生纠纷,但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2、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应负责或委托第三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您在使用相关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您同意在有正当、合法、合理之情形时,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有权将您的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银行卡组织、其他合作机构等; 就支付宝而言,《支付宝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按该协议约定执行。
4、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有权留存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并提供给各自的关联公司,以供后续向您提供持续地、更优质的服务;《支付宝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按该协议约定执行。
1、您同意,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有权根据您的风险程度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的需求而随时调整服务规则、中止/终止向您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或调整您通过服务进行收款或交易的限额,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书面通知您。
2、您理解并同意,在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因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原因导致您发生相应损失的,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就因此给您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任何情况下,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不就您的利润、商誉、资料损失或其他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的损失承担责任或赔偿性惩罚。
3、为有效提供服务,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会不时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届时,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仅需在支付宝或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发布公告即可。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此情形不应视作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违约。
4、您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损失的,您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您未主动赔偿的,您授权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可从您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扣取相应款项,并就不足部分向您保留追索的权利。
5、为查询您的信用状况,审核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确认您使用本服务的资格,您同意并授权支付宝及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在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下统称“信用机构”)查询、使用您的芝麻分、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如未有另行约定,前述授权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限一致。且为建立信用体系,您同意并授权支付宝及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向信用机构发送您的信息并一经通知您即将您的不良信息发送信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
6、您同意,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如有纠纷,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您同意在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7、本协议的纸质版本仅供参考,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的,以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上展示的电子版本为准。
8、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本服务开通之日起起算。